慰問金之繼承?

2016.12.27
慰問金之繼承?
※據2016年12月07日中時電子報新聞報導: 
0206強震永康維冠大樓倒塌受害者李男,不滿其大嫂及2位侄女慰問金合計1500萬元,由大嫂父母具領,日前與胞姊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慰問金受領權之訴,一審判決認為,震災慰問金請取資格是由《台南市0206地震災害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》進行規範,並非依據民法繼承關係,李家姊弟如果對行政機關慰問金發放的受領主體有異議,應循行政救濟程序進行;因為行政機關慰問金的領取權,屬公法上的請求權,法院沒有理由處理該案。


※相關規定:
民法第1138條: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」

「臺南市0206地震災害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」第4條第1項規定:「慰問金具領人資格如下:(一)死亡慰問金,具領人依下列順序定之,倘依順序有多人具有領取資格時,委由其中一人領取或平均領取:1.配偶。2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3.父母。4.兄弟姊妹。5.祖父母。」

行政訴訟法第2條:「公法上之爭議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。」

※案件爭議:
查「臺南市0206地震災害慰問金發放作業要點」之法律性質,核屬台南市政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職權命令,故就震災慰問金之發放對象及發放比例、金額有所爭執,應對行政機關即台南市政府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之。

※補充分析:
縱設得就民法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,然依民法繼承順序,除非李男能具體證明其大哥的死亡時間晚於妻子和2個女兒,如此方有可能取得其大嫂與2位姪女之財產繼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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