超過追訴權時效,罪犯脫身?

2016.12.07
據蘋果日報2016年11月18日網路新聞報導:
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血案,將於2016年11月20日超過二十年追訴期;而SETN三立新聞網2016年11月30日發佈之新聞:20年前的11月30日,民進黨婦女部前主任彭婉如命案,於2016年12月02日追訴期將屆滿。究竟何謂追訴權時效,法律規定追訴權時效之意義為何,超過追訴權時效之犯罪行為如何處理,實有了解之必要。
追訴權時效?
任何人的犯罪行為,國家雖負有追訴、處罰之義務,但對於部份犯罪行為之追訴,如因超過長時間之偵辦無法得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,不僅相關證物可能滅失,證人的記憶也日漸模糊,造成將來審判上之障礙;又犯罪行為人雖未經發現,然其經過長時間之躲藏,身心也受極大煎熬,實質上也達到懲罰之目的,在此情形,國家對該犯罪行為人施以刑罰之需求已不存在,所以各國刑法都設有追訴權時效之制度,一旦犯罪行為後超過一定時間未予追訴(即提起公訴或自訴)者,即不得再予追訴、處罰。


追訴權期限?

依現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:追訴權,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:
  •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;
  •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二十年;
  •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,十年;
  •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罪者,五年。
例如: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,最重本刑為死刑,追訴期為三十年;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、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、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,最重本刑為五年,追訴期為二十年;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毀謗罪,最重本刑為一年,追訴期為十年。

超過追訴權之後果
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,案件時效已完成者,應為不起訴處分;同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,案件時效已完成者,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。亦即犯罪行為人為犯罪行為後已超過法律規定之追訴權時效,偵查機關(即司法警察、地方法院檢察署)就其犯罪行為已不得再予追訴,地方法院檢察署在程序上必須作成不起訴之處分,根本無法進行實質偵查,也不得提起公訴;受理案件之法院則應為不受理之判決,不得進行實質審理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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