贈品送太貴 寢具女店員被老闆告侵占

2016.12.07
據蘋果日報2016年12月01日網路新聞報導:

桃園一家寢具店陳姓女店員,明知林姓負責人規定銷售贈品在300元以內,且需登載在銷貨日報表上;今年3月21日中午因客戶購買價值25,000元之商品,陳姓女店員遂自做主張,把特價1500元的兩用被作為贈品送給該名客戶,且未登錄在報表,負責人發現後提出告訴,桃園地檢署今依業務侵占罪嫌將陳起訴。


什麼是侵占?本件陳姓女店員涉犯何種規定?

刑法上所謂侵占,係以行為人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,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,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;又依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620號判例認「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,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。」,本案中,陳姓女店員因受雇於寢具店,基於銷售寢具之業務關係持有寢具店內之商品(兩用被),陳姓女店員明知店內規定銷售贈品需在300元以內,且需登載在銷貨日報表上,亦即陳姓女店員明知價值1500元的兩用被不可以作為贈品,卻仍擅自將該兩用被贈送給客戶,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,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。
 

*相關法條:

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:
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:
「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,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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