狗綁電線桿,因此傷人須負民刑事責任

2016.12.07
聯合報2016年11月18日網路新聞報導:

王男將狗綁在電線桿上,唐姓男子路過時,因狗突然竄出追咬,唐男受驚嚇跌倒骨折,須置換人工髖關節,唐男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。

 

寵物侵權之責任
現代人養寵物風潮盛行,攜帶寵物外出散步甚為常見,除較多人養的狗、貓外,路上逐漸可遇人將蛇、蜥蜴等寵物攜出,雖飼主通常皆有綁繩、提籠子、戴口罩等,不僅保護寵物,也保護他人,惟偶爾仍可見未準備上述防護措施者,若寵物失控攻擊他人,在法律上,飼主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。
 
民法第190條規定:
  • 第1項: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,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,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在此限。
  • 第2項: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,致加損害於他人者,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,有求償權。
 
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: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 
本案中,法院認為王男明知其所飼養的狗仍具獸性,發覺有陌生人靠近會吠叫、前撲,仍未將狗置於室內,反而綁於電線桿上,使狗得與路過行人接近,也未施加其他防護措施避免行人遭受攻擊驚嚇,顯然有過失。刑事過失傷害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;民事須賠償73餘萬元(含醫療、交通、看護、工作薪資損失、勞動能力減損、精神慰撫金等項目)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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